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 98 年 09 月 04 日)
第6條
前條之一般地區音量標準值如下:

┌─────────┬────────┐ │ 時段│均能音量(Leq) │ │ 音量 ├──┬──┬──┤ │噪音管制區 │日間│晚間│夜間│ ├─────────┼──┼──┼──┤ │第一類 │55 │50 │45 │ ├─────────┼──┼──┼──┤ │第二類 │60 │55 │50 │ ├─────────┼──┼──┼──┤ │第三類 │65 │60 │55 │ ├─────────┼──┼──┼──┤ │第四類 │75 │70 │65 │ └─────────┴──┴──┴──┘ 一、時段區分:

(一)日間:第一、二類噪音管制區指上午六時至晚上八時;第三、四類 噪音管制區指上午七時至晚上八時。

(二)晚間:第一、二類噪音管制區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第三、四類 噪音管制區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一時。

(三)夜間:第一、二類噪音管制區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第三、 四類噪音管制區指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

二、音量單位:分貝(dB(A)) ,A 指噪音計上 A 權位置之測量值。

三、測量儀器:須使用符合國際電工協會標準之噪音計。

四、測量高度: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一‧二至一‧五公尺之間。

五、動特性:須使用快(Fast)特性。

六、測量時間:二十四小時連續測量。

七、測量地點:不受交通噪音影響且具有代表性之地點,測量地點應距離 建築物牆面線一公尺以上。

八、氣象條件:測量時間內須無雨、路乾且風速每秒五公尺以下。

九、測量地點附近有明顯噪音源時,應停止測量,另尋其他適合測量地點 或排除、減低其他噪音源之音量,再重新測量之。

前項一般地區指不受交通噪音影響且無明顯特定噪音源之地區。

第一項均能音量(Leq) 指特定時段內所測得音量之能量平均值,其計算 公式如下: ╭ ╮2 1 T │Pt │

Leq = 10 log ─∫ │──│ dt T 0 │P0 │ ╰ ╯ T :測量時間,單位為秒。

Pt:測量音壓,單位為巴斯噶(Pa)。

P0:基準音壓為 20μPa。

(備 註: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公式,公式請參閱相關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