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 98 年 09 月 04 日)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進行噪音管制區劃分之粗分類原 則如下:

一、轄境內屬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

(一)第一類噪音管制區:風景區、保護區。

(二)第二類噪音管制區:文教區、學校用地、行政區、農業區、水岸發 展區。

(三)第三類噪音管制區:商業區、漁業區。

(四)第四類噪音管制區:工業區、倉庫區。

二、轄境內屬實施區域計畫地區者:

(一)第一類噪音管制區:丙種建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 。

(二)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甲種建築用地、林業用地、農牧用地。

(三)第三類噪音管制區:乙種建築用地、水利用地、遊憩用地。

(四)第四類噪音管制區:丁種建築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墳墓用 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交通用地。

都市計畫地區之其他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區域計畫地區之特定目的事業 用地及其他用地,依其用途別及噪音現況,劃定噪音管制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