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 98 年 09 月 04 日)
第10條
各類噪音管制區之公告,應以文字或圖例表示,以圖例表示者,其顏色標 示第一類為淺藍色系,第二類為淺綠色系,第三類為淺黃色系,第四類為 淺紅色系,並應於邊界加註文字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