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  ( 98 年 07 月 20 日)
第2條
使用中機動車輛(以下簡稱使用中車輛)噪音管制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不定期於停車場(站)、路旁、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站、港區或 其他適當地點執行原地噪音檢驗,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辦理。

前項原地噪音檢驗指使用中車輛於原地在一定引擎轉速下,測量其原地噪 音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