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  總則 ( 97 年 12 月 03 日)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噪音管制工作實施方案之規劃及執行。

二、直轄市、縣(市)噪音管制之研究發展。

三、直轄市、縣(市)噪音糾紛之協調。

四、直轄市、縣(市)轄境內噪音管(防)制區之劃定。

五、直轄市、縣(市)噪音之監測。

六、直轄市、縣(市)噪音管制之宣導。

七、對噪音源之檢查及鑑定。

八、其他有關直轄市、縣(市)噪音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