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  政府機關權責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國家溫室氣體減量政策,應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 狀況,參酌國際現況及前條第一項分工事宜,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 綱領(以下簡稱行動綱領)及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以下簡稱推動方案 ),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前項行動綱領應每五年檢討一次;推動方案應包括階段管制目標、推動期 程、推動策略、預期效益及管考機制等項目。

國家能源、製造、運輸、住商及農業等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 依前項推動方案,訂定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行 動方案),其內容包括該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目標、期程及具經濟誘因 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