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  政府機關權責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8條
行政院應邀集中央有關機關、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研訂及檢討溫室氣體 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分工、整合、推動及成果彙整相關事宜。

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之事項如下:

一、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

二、能源使用效率提昇及能源節約。

三、工業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四、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

五、低碳能源運具使用。

六、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

七、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

八、森林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吸收功能強化。

九、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及糧食安全確保。

十、綠色金融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

十一、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衝擊評估及因應規劃。

十二、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抵換、拍賣、配售、交易制度之建立及國際合 作減量機制之推動。

十三、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及推動。

十四、國際溫室氣體相關公約法律之研析及國際會議之參與。

十五、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

十六、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

十七、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