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  政府機關權責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13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進行排放量之調查、統計及氣候變遷調適策略之 研議,並將調查、統計及調適成果每年定期提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進行氣候變遷衝擊評估、定期統計全國排放量,建立國家 溫室氣體排放清冊;並每三年編撰溫室氣體國家報告,報請行政院核定後 對外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