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  政府機關權責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12條
各階段管制目標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每年定期向行政院報告。

前項階段管制目標之執行,應依下列狀況之變遷,並經行政院同意後,為 必要之調整:

一、氣候變遷科學知識與相關科技。

二、經濟與產業發展現況。

三、財政與社會現況。

四、能源政策。

五、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