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  政府機關權責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10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產業調整及能源供需,定期檢討修正前條行動方 案,且應每年編寫執行排放管制成果報告,未能達成排放管制目標者,應 提出改善計畫。

前項行動方案之實施、訂修、改善計畫及排放管制成果報告,應提報行政 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