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供空氣品質監測儀器校驗服務規費收費標準 ( 101 年 03 月 03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所稱各級環保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在縣(市)為縣(市)環境保護 局。
第3條
環保署提供空氣品質臭氧監測儀器校驗服務,應徵收行政規費,每件次新 臺幣五千三百元。
第4條
各級環保機關自有之監測設備送校,依程序申請核可後,得免收費用。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