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 102 年 03 月 29 日)
第2條
公私場所應申報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其空氣污染物種類如下:
一、粒狀污染物。
二、硫氧化物。
三、氮氧化物。
四、揮發性有機物。
五、甲苯、二甲苯、苯、乙苯、苯乙烯、二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 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氯仿)、1,1,1-三氯乙烷、四氯化碳、三氯乙 烯、四氯乙烯。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空氣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