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 102 年 03 月 29 日)
第2條
公私場所應申報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其空氣污染物種類如下:

一、粒狀污染物。

二、硫氧化物。

三、氮氧化物。

四、揮發性有機物。

五、甲苯、二甲苯、苯、乙苯、苯乙烯、二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 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氯仿)、1,1,1-三氯乙烷、四氯化碳、三氯乙 烯、四氯乙烯。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空氣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