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 102 年 03 月 29 日)
第13條
公私場所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

一、違反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者。

二、任一空氣污染物申報排放量低於主管機關查核其應申報排放量百分之 七十以下,且該空氣污染物應申報之年排放量達一公噸以上者。

三、未依第九條規定提報資料者。

四、違反第十條或第十二條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