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 92 年 06 月 25 日)
第7條
申請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者,應填具申請 表,並檢具下列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之名稱及成分。

三、污染源之設備、構造與規模之設計圖說、污染源操作方法及流程說明 。

四、空氣污染收集設施、防制設施之種類、構造、效能、流程、使用狀況 與設計圖說、操作方法、條件及紀錄。

五、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計畫書。

六、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前項許可證之申請,得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一併提出申請,其所需文 件或資料相同者,得不重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