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廢氣燃燒塔 ( 102 年 01 月 03 日)
第9條
公私場所發生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時,應於一小時內通報地方主管機關, 並於三日內上傳至網站或以其他方式,公開說明事件發生之原因及防止未 來同類事件再發生之方法。未裝設廢氣成分及濃度監測設施者,應於三十 分鐘內完成廢氣採樣,並進行揮發性有機物成分、濃度及總淨熱值分析, 石油煉製製程者應增加總硫濃度之分析,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格式 ,於十五日內提報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報告書至地方主管機關。

前項事件報告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造成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之污染源名稱及位置。

二、發生原因及符合廢氣燃燒塔使用計畫書之說明。

三、揮發性有機物成分、濃度、總淨熱值及總硫濃度分析結果。

四、事件期間所採取廢氣減量措施及估計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五、防止未來同類事件再發生之方法。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