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廢氣燃燒塔 ( 102 年 01 月 03 日)
第8條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廢氣燃燒塔使用計畫書或減量計畫書之申請後,應於三 十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應於完成審查後十四日內通知公私 場所,據以執行。

前項申請文件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地方主管機關應即通知公 私場所限期補正。各次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限內,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 過九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