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廢氣燃燒塔 ( 102 年 01 月 03 日)
第5條
廢氣燃燒塔之母火不可熄滅,且應使用獨立穩定之燃料系統。使用蒸氣輔 助燃燒型式之廢氣燃燒塔,其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應介於百分之十五 至百分之五十。但因製程特性報經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 廢氣燃燒塔之設計及操作條件應符合下表之規定: ┌────────┬─────────────────────┐ │輔助燃燒型式 │總淨熱值(HT)與排放速度限值(V) │ ├────────┼─────────────────────┤ │蒸氣輔助燃燒型式│符合下列三者之一: │ │ │(1 )HT≧12MJ/Nm3,V<17m/sec │ │ │(2 )HT>40MJ/Nm3,17m/sec≦V<114m/se  │ │ │(3 )40MJ/Nm3≧HT≧12MJ/Nm3,      │ │ │  V<Vmax且V<114m/sec │ ├────────┼─────────────────────┤ │空氣輔助燃燒型式│HT≧12MJ/Nm3,V≦V’max │ ├────────┼─────────────────────┤ │無輔助燃燒型式 │符合下列三者之一: │ │ │(1 )HT≧8MJ/Nm3,V<17m/sec │ │ │(2 )HT>40MJ/Nm3,17m/sec≦V<114m/sec │ │ │(3 )40MJ/Nm3≧HT≧8MJ/Nm3, │ │ │   V<Vmax且V<114 m/sec │ ├────────┴─────────────────────┤ │HT:導入之廢氣總淨熱值,計算公式如下: │ │ HT=Σ1.8710-7CiHi;單位為 MJ (百萬焦耳)/Nm3 │ │Ci:導入之廢氣成分溼基排放濃度;單位為 ppm。 │ │Hi:導入之廢氣成分在凱氏溫度二百七十三度、一大氣壓下、一克莫│ │ 耳淨燃燒熱值;單位為 kcal/g-mole。 │ │V :導入之廢氣排氣流量(單位為 Nm3/sec)除以廢氣燃燒塔頂端截│ │ 面積(單位為 m2 )所得之排放速度,單位為 m/sec。 │ │Vmax:蒸氣輔助燃燒型式及無輔助燃燒型式廢氣燃燒塔之最大允許排│ │ 放速度,計算公式如下: │ │ Log10(Vmax)=(HT+29.9)/34.0;單位為 m/sec │ │V’max:空氣輔助燃燒型式廢氣燃燒塔之最大允許排放速度,計算公│ │ 式如下: │ │ V’max:8.112+0.615(HT) ,單位為 m/sec。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