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附則 ( 102 年 01 月 03 日)
第44條
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施行日前設立之廢氣燃燒塔、揮 發性有機液體儲槽、設備元件、廢水處理設施及冷卻水塔,其施行日期依 附表二規定。

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