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附則 ( 102 年 01 月 03 日)
第43條
公私場所具有石化製程者,於歲修完成後一個月內,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 定之格式提報歲修報告書至地方主管機關審備查。

前項歲修報告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歲修起迄時間。

二、歲修製程編號及名稱。

三、管線與操作單元氣體置換及清洗程序。

四、揮發性有機氣體處理方式及處理流程圖。

五、揮發性有機氣體經由防制設備處理後之實際排放情形及排放量。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項目。

歲修報告書應保留五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