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附則 ( 102 年 01 月 03 日)
第42條
公私場所具有石化製程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格式於歲修前一個月 提報歲修計畫書,至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歲修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預計歲修起迄時間。 二、預計歲修製程編號及名稱。 三、預計管線與操作單元氣體置換及清洗程序。 四、預計揮發性有機氣體處理方式及處理流程圖。 五、預計揮發性有機氣體經由防制設備處理後之排放情形及排放量推估。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項目。 石化製程因緊急狀況須進行歲修,未能於一個月前提報歲修計畫書者,應 於歲修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檢具具體理由通報地方主管機關,並於一個 月內提報歲修報告書至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歲修計畫書及歲修報告書應保留五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