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附則 ( 102 年 01 月 03 日)
第41條
石化製程歲修期間,含有揮發性有機液體之管線、操作單元進行氣體置換 與管線清洗時,應以密閉集氣系統收集廢氣,並以污染防制設備處理後始 得排放。

前項防制設備削減率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採非破壞性物料回收處理方式 ,其削減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