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附則 ( 102 年 01 月 03 日)
第40條
石化製程之冷卻水塔水中揮發性有機物濃度應每季檢測一次,其濃度不得 大於五 mg/L 。

符合下列情形,並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可者,得依下列規定變動檢測頻率:

一、連續六個月檢測濃度均小於二.五 mg/L 者,得每六個月檢測一次。 二、連續一年檢測濃度均小於一.二五 mg/L 者,得每一年檢測一次 。

三、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降低檢測頻率者,有違反前兩款規定者,應回復 其原定之檢測頻率。

公私場所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月底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 報前一季前項檢測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