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廢氣燃燒塔 ( 102 年 01 月 03 日)
第4條
公私場所正常操作下排放之廢氣,不得使用廢氣燃燒塔處理。但遇緊急狀 況、開車、停車、歲修或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可之必要操作,不在此限。

前項必要性操作包含下列情形之一:

一、燃料氣系統壓力暫時性超出安全設定範圍。

二、因釋壓閥故障造成洩漏。

三、因廢氣熱值不足,補充之氫氣、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產生之排放。

四、設備元件間歇性少量排放。

五、因反應器、蒸餾塔或製程設施操作壓力高於釋壓裝置設定壓力,或操 作溫度高於最大設定溫度之情形。

六、觸媒或吸附劑之再生或活化,且經冷凝循環回收或燒處理後之排放 。

七、其他因安全考量之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