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廢水處理設施 ( 102 年 01 月 03 日)
第38條
公私場所或主管機關應於污水處理設施區域外(包含隔離綠帶)三公尺, 選定適當地點測定,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生物曝氣池周邊異味污染物檢 測作業,或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污泥處理設施周邊異味污染物檢測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