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設備元件 ( 102 年 01 月 03 日)
第29條
公私場所設備元件之洩漏管制規定如下:

一、設備元件軸封處之製程流體包括重質液及輕質液,製程流體滴漏每分 鐘不得超過三滴。

二、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一萬ppm。

三、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大於二千ppm之比例不得大於百分之二。

四、開口閥之下游端應裝設栓蓋、盲法蘭、栓塞或二次閥以封止其開口端 。但實際操作中製程流體需自開口閥排出者,不在此限。

五、輕質液及氣體取樣連接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取樣連接系統裝設有密閉集氣系統連通至污染防制設備,且該污染 防制設備符合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之規定。

(二)採用密閉迴路式取樣連接系統。

(三)採用線上取樣分析系統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不適用已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標示標籤,且依第 三十一條規定期限內修護之設備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