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操作設施 ( 102 年 01 月 03 日)
第25條
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操作設施應配備揮發性有機物收集系統連通至下列設 備之一:

一、鍋爐或加熱爐之爐膛火焰區。

二、具有第十六條規定之儲槽。

三、能使削減率達百分之九十或排放濃度二百 ppm 以下之污染防制設備 。

裝載操作設施之排氣係採非破壞性物料回收處理方式,其削減率達百分之 八十五或排放濃度三百 ppm 以下者,得不受前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