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 ( 102 年 01 月 03 日)
第15條
本章適用對象為公私場所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儲存物料之實際蒸氣壓一百七十 mmHg 以上者,且單一儲槽容積十五 立方公尺以上。

二、儲存物料之實際蒸氣壓二十一 mmHg 以上者或含「固定污染源空氣污 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公告之個別物種者;且單一儲槽容積一百立方公 尺以上。

三、同一公私場所相同儲存物料實際蒸氣壓二十一 mmHg 以上者,且總儲 槽容積五百立方公尺以上。

但儲存食用酒精之儲槽及加油站之儲油槽,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