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製程設施 ( 102 年 01 月 03 日)
第14條
石化製程排放管道之污染防制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廢氣導入處設置流量計及連續紀錄設施。

二、設置溫度量測器及連續紀錄設施,設置位置如下:

(一)熱焚化爐爐膛內。

(二)觸媒焚化爐觸媒床前後。

(三)冷凝器冷凝液出口端。

三、使用前款以外之污染防制設備者,應設置足以有效監視其正常操作之 連續監測及紀錄設施,並提出書面資料報經主管機關核可。

前項使用焚化設施為污染防制設備者,其溫度量測器所得之連續三小時平 均溫度,不得低於標準操作溫度三十℃以上。

公私場所依第一項設置流量計有困難者,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可後,得以 其他監測方式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