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製程設施 ( 102 年 01 月 03 日)
第13條
石化製程原物料或產品輸送管線不得破損,且排放管道排氣應以密閉集氣 系統收集。但採密閉集氣系統有困難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排氣之排放標準如下表。但未採密閉集氣系統者,應適用削減率之規 定。

┌───┬─────┬──────┬─────────────┐ │污染源│適用對象 │排放標準 │備註 │ ├───┼─────┼──────┼─────────────┤ │空氣氧│中華民國八│削減率達百分│控制或處理前排放濃度達一千│ │化單元│十六年二月│之九十或排放│五百 ppm 者僅適用排放濃度│ │及蒸餾│六日以前設│濃度一百五十│規定。但已達最佳可行控制技│ │操作單│立者 │ppm 以下 │術之效率者,不在此限。 │ │元 │ │ │ │ │ ├─────┼──────┼─────────────┤ │ │中華民國八│削減率達百分│控制或處理前排放濃度達二千│ │ │十六年二月│之九十五或排│ppm 者僅適用排放濃度規定。│ │ │七日以後設│放濃度一百 p│但已達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之效│ │ │立者 │pm 以下 │率者,不在此限。 │ ├───┼─────┼──────┼─────────────┤ │其他石│中華民國八│削減率達百分│控制或處理前排放濃度達二千│ │化製程│十六年二月│之九十或排放│ppm 者僅適用排放濃度規定。│ │單元 │六日以前設│濃度二百 ppm│但已達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之效│ │ │立者 │以下 │率者,不在此限。 │ │ ├─────┼──────┼─────────────┤ │ │中華民國八│削減率達百分│控制或處理前排放濃度達三千│ │ │十六年二月│之九十五或排│ppm 者僅適用排放濃度規定。│ │ │七日以後設│放濃度一百五│但已以達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之│ │ │立者 │十ppm 以下 │效率者,不在此限。 │ └───┴─────┴──────┴─────────────┘ 第一項以密閉集氣系統連通至鍋爐或加熱爐處理者,其鍋爐或加熱爐負荷 應維持削減率達百分之九十五。

石化製程排放管道排氣採非破壞性物料回收處理方式者,其削減率達百分 之八十五或排放濃度三百 ppm 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