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105 年 11 月 08 日)
第5條
本標準各項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百七十三度及一大氣壓下 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並以排氣含氧量百分之十八為參考 基準,校正公式如下:

21-18 C=————× Cs 21-O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