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105 年 11 月 08 日)
第2條
本標準之適用對象,指陶瓷業之噴霧乾燥塔、烘乾設備及燒成窯。但產品 總設計或實際年產量小於一百公噸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