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防制 ( 92 年 07 月 23 日)
第42條
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者,其報備內容應包括 報告人姓名、職稱、發生時間、故障設施位置、原因、排放狀況及預計修 護時間,並由主管機關予以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