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防制 ( 92 年 07 月 23 日)
第38條
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所稱未切實依改善計畫執行,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未依前條第三項,按月提報改善進度者。

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主管機關核定之改善計畫進度執行,且落後 進度達三十日以上者。

三、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改善計畫內容執行者。

四、延長改善期間,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