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防制 ( 92 年 07 月 23 日)
第36條
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固定污染源符合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其內容 應包括下列文件:

一、污染源之設備、構造及其規模之說明。

二、生產製造流程圖說及產製期程。

三、污染源使用原 (物) 料、燃料之種類、成分、數量、產品種類及產量 。

四、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成分、濃度及其排放量。

五、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及其操作條件之說明。

六、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所為之合格檢測報告,或其 他足以適當說明採取改善措施之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