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防制 ( 92 年 07 月 23 日)
第34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視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管制工作之實際需要,組成聯 合稽查小組,施行 檢查及舉發。

前項之檢查,必要時,得會同警察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