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防制 ( 92 年 07 月 23 日)
第33條
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檢查,其實施方式如下:

一、儀器檢查:指使用儀器,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方法進行檢查。

二、官能檢查: (一) 目視及目測:目視,指稽查人員以肉眼進行空氣污染源設施、操作 條件、資料或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檢查。目測,指檢查人員以肉眼進 行粒狀污染物排放濃度之判定。 (二) 惡臭測定:指檢查人員以嗅覺進行氣味之判定。

固定污染源依規定設置自動監測設施連續監測粒狀污染物排放狀況者,不 適用前項目測檢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