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防制 ( 92 年 07 月 23 日)
第32條
使用中之汽車未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實施定期檢驗或複驗仍不合格 者,主管機關應通知該管公路監理機關禁止換發行車執照,並副知汽車所 有人,汽車所有人於完成改善後,應持憑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始得辦理換發 行車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