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防制
( 92 年 07 月 23 日)
第29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稱緊急應變措施,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足以即時控制大量排放,使固定污染源回復常態之各項污染控制措施 。
二、停止生產作業之一部或全部。
三、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應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