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防制 ( 92 年 07 月 23 日)
第28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排放管道,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依規定設置採樣設施者;其無法設置採樣設施者,須報經當地主管機 關核可。

二、依規定得免設置採樣設施者。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稱未經排放管道,指未設置排放管道將空氣污染 物收集導引至大氣排放或其排放管道未符合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