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由販賣者提出之有關資料,其內容如下:
一、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之名稱及成分。
二、物質來源及數量。
三、輸儲設備位置圖及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說明。
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由使用者提出之有關資料,其內容如下:
一、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之名稱及成分。
二、污染源之設備、構造與規模之設計圖說、污染源操作方法及流程說明
。
三、空氣污染物收集設施、防制設施之種類、構造、效能、流程、使用狀
況與設計圖說、操作方法、條件及紀錄。
四、排放檢測計畫書。
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