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防制 ( 92 年 07 月 23 日)
第18條
同一固定污染源所產生同種類空氣污染物分由數排放管道排放時,其個別 排放管道之排放及該固定污染源之總排放,均應符合排放標準。

二以上固定污染源之同種類空氣污染物合由一條管道排放時,其個別排放 及總排放,均應符合排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