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空氣品質維護 ( 92 年 07 月 23 日)
第11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定空氣品質監測站之種類如下:

一、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於人口密集、可能發生高污染或能反映較 大區域空氣品質分布狀況之地區。

二、交通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於交通流量頻繁之地區。

三、工業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於工業區之盛行風下風區。

四、國家公園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於國家公園內之適當地點。

五、背景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於較少人為污染地區或總量管制區之盛行 風上風區。

六、其他特殊監測目的所設之空氣品質監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