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罰則 ( 101 年 12 月 19 日)
第70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 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 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 證或勒令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