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罰則 ( 101 年 12 月 19 日)
第69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檢查、鑑定或命令或未依第四十 三條第四項具備設施者,處公私場所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 鍰;處交通工具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