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罰則 ( 101 年 12 月 19 日)
第67條
未依第四十條規定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經定期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之車輛,未於一個月內修復並複驗,或於期限 屆滿後之複驗不合格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 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情節重大者,命其停止檢驗業務,並得廢止其認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