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罰則 ( 101 年 12 月 19 日)
第64條
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使用人新 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處製造、販賣或進口者新臺幣十萬元以 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 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