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罰則 ( 101 年 12 月 19 日)
第63條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五條規定者,處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一 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 按次處罰。

前項罰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