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罰則 ( 101 年 12 月 19 日)
第63-1條
違反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者,處機動車輛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五百 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改善;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 善為止。

前項罰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