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罰則 ( 101 年 12 月 19 日)
第62條
公私場所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二 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 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違反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 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專責人 員合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