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罰則 ( 101 年 12 月 19 日)
第60條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作為或污染源之操作,或命停工或停業,必要 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或勒令歇業。